最近公司一起拖了很久的劳动争议案,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了结,中间经历了一审、二审终审、执行判决、执行争议、强制执行、和解等全面的过程。虽然当尘埃落定的那一刻内心感到无比的轻松,但过程中的种种疑虑依旧存在,值得做一个复盘。
这起持续了 5、6 年的案件过程按时间顺序简要记录如下:
- 公司与前高管产生劳动争议,聚焦于公司少发的工资以及部分未兑现的奖金。经过起诉、一审、二审终审判决,公司败诉,确定了判罚金额。
- 公司按照法院判的执行金额对前高管进行补发工资和奖金,在发放过程中,就个税如何缴纳产生了新的争议。
- 公司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,按照《税法》规定,在发放前高管工资和奖金时,必须向国家缴纳个税,这一点双方并无异议。
- 个税的计算如果按照前高管当时的工作时间,并按相应年度和月份分摊计算出的个税,可以到税局柜台手工申报。但是由于属于延期报税,税局需要征收巨额的按日计算的罚款。
- 公司咨询税局后,采取了按执行当年一次性发放工资和奖金的方式进行了申报个税,由此产生了两种计税方式的税后收入差额。
- 公司主动与前高管沟通,对于两种计税方式产生的差额,公司愿意承担一半,多支付一部分赔偿给前高管。
- 前高管不接受,并认为公司缴税方式不当,向税局投诉;税局要求公司出具正式文件说明计税方式,公司提供说明后税局认为并无不当,但并未给公司出具相关反馈意见。
- 公司认为已全额支付了执行款,个税缴纳方式税局亦未提出异议,如前高管个人认为个税不合理,应向税局提出退税。
- 前高管向法院执行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,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执行款,并且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,并且按自己理解进行了个税计算,比公司计算的更少。
- 执行庭开庭,双方均提供了有关证据。查阅之前相关判例,并没有明确的判罚倾向,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执行细则条款。
- 据了解,法院内部有两种意见。一种是认为公司必须全额将执行款付给个人,至于个税应由前高管自行缴纳;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已完全执行了法律义务,至于个税问题是员工个人和税局之间的事。
- 类似的争议当时法院也有几起,法院感觉也很棘手,较难做出最后的判罚。法院一般处理公司和个人打官司时,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方案,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个人。
- 法院处于两难境地,希望双方能够和解。公司想尽快结束诉讼,最后同意补偿公司计算的两种交税的差额。前高管坚持自己算法,应该有更多的补偿。
- 双发处于胶着状态,最后约前高管进行了当面沟通,算是打破了一点僵局。后来经过进一步沟通,我指出了其个人税收算法的理解偏差。
- 最终,当对方接受我的计算方式时,同意和解金额。我发了一个握手的表情给对方,对方同样回复,对于我而言,一项工作终于可以结束了。
- 为避免再次产生缴纳方面的理解差异,公司要求法院从冻结款中扣除补偿金额给到个人,公司不再和个人发生关系,也不再存在纳税问题。
因为公司赔偿到个人的是工资和奖金,公司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,按照税法规定,是有义务在给个人支付这笔赔偿款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。
但是,法院执行庭一开始的意见认为,公司就应该按照法院判决的执行金额,全额支付给个人,他们只看这个数是否全额执行,所以在收到执行申请后,就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。
虽然感觉法院执行庭的这种做法有点粗暴和不讲道理,但是感觉目前很多执法机构和办事机关都是这样的,包括我们和税局沟通,税局也是能推就推,无法对是否应该缴纳个税、如何缴纳等问题给出明确说法,也不出具任何证明。
所以,到最后案件虽然结束了,我心中的疑虑一直未能解开。过程中,如果不考虑公司的因素,其实我们团队是希望官司一直打下去,直到法庭给出最后的结论的。
但工作中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的,有时候无法或不需要得到真相,只需要尽快结束。经历过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后,有几点经验还是要总结一下的:
- 劳动争议中执行款的给付方式最好请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,当然最好的方式是公司交给法院,法院再交给个人。
- 如果是公司直接支付给个人,需要明确个税缴纳义务,要与个人签订好协议,明确由个人履行纳税义务。
- 律师可以提供法律程序的支持,但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公司人员的全程参与,尤其是与员工的沟通,公司 HR 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,也应该重视这个环节,而不是全推给律师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