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为公司的合伙人,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集体对公司经营负责,但合伙人之间也会有分工,按照具体分工,遵循成本匹配的原则是最合理的。
L 作为子公司 KP 的总经理,所有的工作分工也是负责 KP 的经营管理,自然是在 KP 领薪最合适,至于提到的纸巾和花花草草也要付费,难道不应该是这样吗?是还需要哪里提供免费服务吗?
第二,KP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,公司持股比例 45%,在里面花的一块钱,就有四毛五是公司承担的,难道是应该由单一大股东 100% 承担吗?
第三,KP 实施了股权激励,管理团队持股,更明确了总经理的责权利,如果成本不在子公司承担,那么向下持股是否存在问题?是不是就要取消。这是一个选择问题,可以选择做公司的合伙人分管子公司,工资在上面拿,但就不会有股权激励。不能既要、又要、还要……
基金退出有收益可以奖励,怎么奖励,按公司制度。公司资金使用有成本,所以必须有超额收益才能奖励,如果没达到,就没有奖励,规则很明确。
至于新引入的 LP 资金怎么奖励,制度也很明确,按募资奖励办法计算。但由于当初这支基金的特殊性,明确了不同公司的募资任务,作为公司新团队扶植的第一支基金,大部分募资责任落在了公司头上。公司可以对募资结果进行奖励,一是遵循制度和有关约定,二是必须有收入来源。
如果没有收入来源,公司的奖励就没有出处,也不能因为苦劳而奖励,这就背离了奖励的基本含义。收入都计入了子公司,而奖励完全由作为一方股东的公司出,看起来并不合适,有哪个公司愿意做这样的冤大头?
唯一一种可行的方式是,公司作为股东,获取了一定的分红,可以在这个额度范围内,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,对公司是可以接受的,而且要算细账,有充足的依据。
公司有五个子公司,其中三个子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,KP 是其中一个。在管理团队股权激励比例上,KP 赋予了团队 20% 的股权,这是在 KP 的发起协议里约定好的,公司从自己的股权中拿出了 20% 转让给团队,履行了当初的承诺。
而另外两家团队的管理团队持股达到了 29%,也是基于相应公司的发起协议,当初的承诺以及团队的特殊性确定的。系统内没有绝对的公平,不能仅仅在股权比例上要求平衡,想当初 KP 建立时举公司全部之力帮助基金设立,投入巨额自有资金资源,这是其他哪一个子公司都不可能获得的。
至于是否可以达到 29% 的股权比例,答案也很确定,是可以的,但前提是两家发起股东同比例转让,不可能由公司单方面转让,这对公司的股东也没法交待。我们可以承诺的是,如果另一家股东同意转让,我们也尽力推动我们公司的股东做出决议,同比例转让给团队。
创业不易,团队投入了大量精力,也竭尽全力把公司做好,这是创业团队成功的必备条件。作为子公司的发起人、基石投资人,公司也是竭尽可能提供帮助,在资源、机制、人员支持上也是做到了极致,甚至可以说是行业内最好,绝无第二。
在目前的节点上,如何把精力聚焦在业务上,尽快做出成绩,才不辜负公司对我们团队的信任。作为公司的合伙人,也要具有一定的格局观,而不要在一些细枝末节的小利益争取上,耗费大量精力。
扶上马,送一程。此后的路,能否走好,只能靠子公司团队的努力了。